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全面回顾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导下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30年的光辉历程,深刻总结其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开创我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位条例》开启了中国独立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辉煌征程 作为新中国教育和科研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学位条例》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是新中国教育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先后两次起草《学位条例》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通过。“文革”结束后,百废待兴,各级各类人才短缺、断层严重,高层次人才尤其匮乏。1979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我国“要建立学位制度”。在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改革先行者的英明决策和支持下,经过各界人士的通力合作,按照立足国情、体现高标准、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和科学工作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从此诞生,标志着新中国教育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极大地推动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社会风气的形成,开启了中国独立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辉煌征程。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启动了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进入了加快发展时期。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目标,把提高质量作为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在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中的战略地位更加凸显。三十年来,《学位条例》为学位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研究生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为培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我们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建立了学科基本齐全、布局相对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形成了以高校为主、多系统培养的格局,中央政府主导、省级统筹、调动单位积极性的三级管理体制不断健全,质量监督和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到2010年,我国博士、硕士、学士授予单位已分别达到347所、697所、700余所,全国在学研究生已达140.5万人,其中博士生24.6万人,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 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我们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我国累计培养了33.5万博士、273.2万硕士和1830万学士,分布在各行各业,成为领军人物和骨干力量,我国自主培养的博士在“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占到70%以上。硕士学位成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学位层级,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迈出较大步伐,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学位类型从单一学术型向学术型与专业型并重转变,学位管理从中央高度集中向扩大省级统筹与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转变。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实施“研究生创新计划”,建成了一批研究生培养基地。学位制度的建立,带动了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了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紧密结合。国家重点推动了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了“211工程”、“985工程”、国家重点学科等重大建设项目,学科建设的整体实力、承担国家重大任务和服务区域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升。 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影响力逐步增强。学位制度的建立,使我国能够平等地参与国际教育科技的合作与交流,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和广泛。我国成为《亚太地区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地区公约》缔约国,与包括英法德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内的3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学位和学历文凭互认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科研、联合培养等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目前,共有来自19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8万名大学生在我国高校学习和攻读各级学位,我国112所高校与国外知名高校正在联合培养9300多名博士生。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思路和经验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 30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学位条例》实施三十年来的改革发展实践中,我们取得了巨大成就,也积累了宝贵经验,丰富了对中国特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规律性认识: 三十年历程启示我们,坚持中国特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之路是我国学位制度的根本方向。我国建立和完善学位制度,始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位授予标准,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要求,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始终立足国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始终坚持科教结合,与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促进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的良性互动;始终坚持全面发展与重点建设相结合,突出培养基地与重点学科建设,切实增强研究生培养的基础能力。 三十年历程启示我们,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生机勃勃的动力之源。《学位条例》本身就是解放思想的实践成果,创新求实始终是学位制度发展的鲜明主题。我们坚持通过改革破解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探索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推动制度创新和机制改革,不断改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坚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保护改革创新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部门、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和导师、学生参与改革设计与实施,最大程度地凝聚改革共识,分享改革成果。 三十年历程启示我们,坚持质量第一观念,积极提升质量水平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核心任务。多年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数量发展。我们强调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全面发展,突出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把导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打造一流导师团队;重视学科建设,改善基础条件,完善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不断形成特色和优势;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区域布局,完善培养类型,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三十年历程启示我们,加强法制建设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学位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实施,使学位制度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进程。我们依法开展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我们依法保障学术民主,充分发挥学科评议组成员和专家学者的作用。我们依法加强管理,维护了导师、学生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学位工作的每一次改革、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 三十年历程启示我们,虚心学习、开放包容是中国特色学位制度应有的胸怀。我国学位制度没有照搬国外学位制度,而是立足国情,求实创新,自主发展。同时注重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把充分挖掘国内资源和有效利用国外优质资源有机结合,使中国特色学位制度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声誉。与教育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仍处在成长阶段,在发扬传统、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争创世界一流,是我们必须始终保持的品质与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