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教育部还是南方科技大学,在高等教育法没有修改之前都不能率先进行改革。为了发展生产力而违反国家现行法律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南方科技大学的朱清时校长应该意识到,现在横亘在南方科技大学的最大障碍不是教育部,而是中国的高等教育法。没有修改高等教育法之前,此路不通 。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在即,南方科技大学又一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新闻媒体报道,南方科技大学已经安排了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场地,只要南方科技大学的学生愿意,都可以进入考场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新闻记者采访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的时候,这位中国著名的教育改革家透露,深圳市正在起草一个全国独一无二的“法规”———《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准备为南方科技大学的成长提供法规依据。按照朱清时校长的说法,中国高校第一次有了“基本法”。他认为这所学校不能靠行政官员的指令来运转,而应该制定一部由法规性质的行政条例,这是改革到现在最实质的进步(6月6日《京华时报》)。
假如新闻媒体的报道属实,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为了解开南方科技大学办学的死结,正在寻求制度突围。换句话说,现在教育部并没有禁止深圳市政府创办南方科技大学,但是,由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没有高等教育自主权,因而不得不仰仗教育部法外开恩,为南方科技大学提供出路。可是,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采访时的讲话,彻底打碎了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梦想。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明确指出,高等院校必须依法办学,言外之意,在没有修改法律之前,南方科技大学休想获得教育部的批准。
正因为如此,深圳市人民政府才不得不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在法律规则上配合教育部做好善后工作。朱清时校长或许不了解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初衷,因而对《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寄予厚望。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授权立法,曾经为深圳市的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假如深圳经济特区动用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制定具体的法规,推动深圳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那么,这对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可是,从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看,深圳经济特区并未动用特区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而只是针对南方科技大学所面临的困境,制定一个类似于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文件,这将给南方科技大学带来哪些好处人们还不得而知。
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是中国渐进式改革体制下特殊的立法权。深圳经济特区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多次动用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制定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特区条例。如果深圳市人民政府期望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完全可以动用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特区条例。不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内容中并不包括高等教育改革的事项,而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高等教育改革特区条例必然会与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发生冲突,深圳市人民政府不会为了解决南方科技大学的问题而动用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或者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深圳特区制定高等教育特区条例。
无论是教育部还是南方科技大学,在高等教育法没有修改之前都不能率先进行改革。为了发展生产力而违反国家现行法律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南方科技大学的朱清时校长应该意识到,现在横亘在南方科技大学的最大障碍不是教育部,而是中国的高等教育法。没有修改高等教育法之前,此路不通。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南方科技大学的改革只不过是提出了问题,而要解决问题还必须从现行的法律制度着手,彻底改革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究竟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区条例,冲破高等教育法的束缚,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修改高等教育法,为中国的高等教育开辟一条生路,人们还需拭目以待。假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南方科技大学实施安乐死,通过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将南方科技大学这个早产儿重新纳入到国家高等教育体制之内,按部就班地申请办学资格,我们不应该感到奇怪。毕竟作为一个具有丰富改革经验的经济特区,深圳市人民政府很善于进行经济方面的算计。他们不愿意在政治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方面消费太多的资源。当然,如果深圳市人民政府大胆创新,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动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敦促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深圳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试验区,那么,我们应该为之击节赞赏。如果深圳市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建立独具特色的南方科技大学教育模式,那将是我国教育改革的一大创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