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高校教师从事兼职不得影响教学

发布时间:2011-10-14浏览次数:224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9900777z永利网新闻网

    昨天,教育部网站挂出公示,公布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较普遍的高校教师从事兼职工作的事进行规范,表示不得从事影响教学工作的兼职。

 

    征求意见稿提出,高校教师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教学上,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征求意见稿要求,高校教师要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该规范由教育部会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社会各界可在10月3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该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高校教师道德规范征意见:言行不得有损国家利益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推进高等学校师德建设制度化和常态化,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广大高校教师共同的行为准则,需要广大教师共同参与、共同完善和共同遵守,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欢迎全国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您的建议意见,对《规范》的修改完善和启动实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请将建议和意见在10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前,通过信函邮寄至中国教育报编辑部;也可登录中国教育新闻网(www.jyb.cn)直接下载征求意见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来信请寄: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邮政编码:100082),中国教育报高教新闻中心,姜乃强(收);请在信封上注明“高校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sddtl@edumail.com.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2011年10月12日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甘于奉献。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教育部)